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颁发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院系、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在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凡评审年度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推荐。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评审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组织部、团委、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院系副书记任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人数低于50人的班级,每宿舍至少应有1名学生代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纳入评议小组。
第四章 申请、评审、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院系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院系。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学生个人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结果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上报院系。
第十八条 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对各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评审通过后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国家奖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中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中医学〔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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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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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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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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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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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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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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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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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选填“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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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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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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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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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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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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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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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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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