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通过《河北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凡评审年度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评审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组织部、团委、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院系副书记任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二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人数低于50人的班级,每宿舍至少应有1名学生代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纳入评议小组。
第四章 申请、评审、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院系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院系。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学生个人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北中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按照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上报院系。
第十七条 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对各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评审通过后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中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中医学〔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中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河北中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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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学习成绩: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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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评议小组签名”不少于三名学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