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总体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给予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竞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心理育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把学生培养成肩负历史使命,坚定前进信心,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形式,一人在同一学年内可以重复享受。
(一)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获奖学生占班级人数的5%,1200元/人;
二等奖学金,获奖学生占班级人数的10%,600元/人;
三等奖学金,获奖学生占班级人数的10%,400元/人。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包含学习勤奋奖、科技创新奖、文体竞赛奖、集体贡献奖等,每学年评选学生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500元/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获奖者须在全班专业成绩排名前30%中评出,获奖等级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定。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习勤奋奖
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刻苦,坚持出勤;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有明显提高。
(二)科技创新奖
在省级科研、创新创业竞赛中成绩优异,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参加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学生为主要参与者);从事科技发明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专利。
在全国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中医水平测试中成绩优异者,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文体竞赛奖
积极组织或参加文体活动,在省级及以上文体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团队)。
(四)集体贡献奖
热爱劳动,关心集体,服务同学,在关爱特殊群体学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老师指导下为学生和班级、学校各级各类组织做出贡献的,具有奉献精神的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违纪处分;
2.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含单项奖学金);
3.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成绩不合格;
4.无故拖欠学费;
5.其他不适合获得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统一安排部署,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指导全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奖评优工作,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10%)担任成员;人数低于50人的班级,每宿舍至少应有1名学生代表。辅导员负责对班级评议小组的监督、审核和调整。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奖学金建议名单;
2.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班级的各类奖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于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3.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4.二级学院将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
5.学生处对各单位评选工作情况和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年10-11月份进行。各项奖励、成果须经学校认定。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颁发,奖金每学年由财务处一次性集中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向所在学院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应在公示期内给予回复,如果学生仍有异议,可在学生处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学生处综合审查后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涉事学生当年评选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河北中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冀中医学〔2014〕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