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人数低于50人的班级,每宿舍至少应有1名学生代表,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进行公示。
第三章 资助体系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核心,国家助学贷款
为主体,勤工助学为重点,以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助、贷、免、勤、补、减”七位一体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工作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4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
(四)学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
(五)学校对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免除学费、免除住宿费、免除教科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三免一助”资助政策。
(六)学校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给予免除学费、免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资助政策。
(七)学校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八)特困生补助是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资助措施,分为特困生定期补助和特困生临时补助。
(九)学费减免是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及其他确需减免的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除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
(十)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鼓励合法合规的企业、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面向全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十一)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十二)学校设立“校园无息救急借款”专项资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学习生活资金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性、小额、无息、短期借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和各班级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院系、学校二级公示制度。
第十条 学校按照《河北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对其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设及管理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工作。各院系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特困生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校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院系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院系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形成关心、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凡享受个人捐款资助的学生,应与资助者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学年至少通信两次,寄发期末成绩单,向资助者汇报生活及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须每年年底前主动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告知本人的有效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对借款人拒绝告知其有效联系方式的,银行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所有获奖、获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对于不思进取,生活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奖助资金,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中医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冀中医学〔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