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学生不在学校(医院、培养基地等)统筹安排的宿舍、公寓等居所居住。
本办法中的“规定时间”指每学年学校按照校历(医院安排、培养基地等安排)执行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时间,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坚持学生校内住宿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对因身心状况及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学生,要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并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法治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外居住:
(一)由于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宜宿舍集体生活的学生;
(二)由于生活难自理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有家长陪读的学生;
(三)有其他特殊困难,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原因、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式、承诺责任、家长签字等,所在二级学院(医院、培养基地等)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并将审批表交宿舍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二)学生本人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校外住宿承诺书》和《河北中医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医院、培养基地等)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校外住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
第六条 获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持《河北中医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到学校(医院、培养基地等)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等手续。
第七条 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审批,每学期进行一次,应在开学两周内完成,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医院、培养基地等)要对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和人身财产安全教育,建立详细档案,包括具体住宿地址、联系方式、同住人员情况等,并定期保持联系。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生自身形象;按时参加学校(医院、培养基地等)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集体活动,服从管理;定期向辅导员及所在二级学院(医院、培养基地等)报告校外住宿情况。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医院、培养基地等)加强教育,劝其回校住宿;拒不返校住宿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