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安排在每年的5-6月份。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残学生,且无正常经济来源;
(二)烈士子女;
(三)优抚家庭子女;
(四)享受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五)父母伤残,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六)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七)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之中;
(八)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九)其他确需减免者。
第五条 减免标准
各二级学院学费减免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学生人数的0.5%以内。
学费减免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减免对象为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学生;
二等:减免学费的百分之五十,减免对象为优抚家庭子女、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学费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等:减免学费的百分之三十,减免对象为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或学生本人患重病,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学年减免学费对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二)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进行班级评议;
(二)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评议情况、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及平时表现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审核,确定减免学费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评定: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者,学校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一年内减免学费的学生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者,学校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教育他们勤奋学习,鼓励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引导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中医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冀中医学〔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