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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的管理,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贷20079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培养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六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事先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八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并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三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负责印制《河北中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并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河北中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问题严重的,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  把严格管理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十七条  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五)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并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确定双方责任及处理赔偿事宜;
(六)学校保护学生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石家庄市劳动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建立个人信誉制度。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佩带校徽,并让用人单位填写反馈意见,活动结束后交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坚决制止学生在校园内乱贴广告,擅自摆卖、经销商品及参与传销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按需设岗。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校内各单位工作需要,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分为管理型、技术型和劳务型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划拨;
(二)勤工助学创收;
(三)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中医学院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中医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办法》(冀中医学〔20147号)同时废止。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杏苑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