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北中医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河北中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一定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调查取证并由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报学生处以学校名义行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调查取证并由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调查取证并由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议、学校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校有关部门发现学生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调查清楚,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二级学院(部)、医院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相关政策,学生处对二级学院(部)、医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二级学院(部)、医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部)、医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代表学校向学生出具处分告知书,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对学生的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按相关程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回执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自公告日起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相关二级学院(部)、医院及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限期离校。
(七)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二级学院(部)、医院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学生家长的由二级学院(部)、医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十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不得低于原处分期限的1/2);在处分期限内改正效果不明显,表现不积极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
第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开始,期满后可经本人申请并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负责教育管理,帮助改正提高。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审查处分期限内表现情况,并由党政联席会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处以学校名义行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审查处分期限内表现情况,由党政联席会提出解除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决定书回执单上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自公告日起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解除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相关二级学院(部)、医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造谣诽谤,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机密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对破坏校园正常秩序,危害学校安全、稳定,扰乱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伤害尚不构成轻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当向受害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元(含)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辅导员或管理人员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污损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教育教学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按印迹或违章张贴广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馆、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污物、火种,或酗酒滋事,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军训及学校安排的其他集体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警告处分后,旷课累计再达到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旷课累计再达到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受到记过处分后,旷课累计再达到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旷课累计再达到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照《河北中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和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的,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后,再依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中医学〔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冀中医【2017】11号)